认证机构名称:北京中认纵横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罚款:32万
没收违法所得:33.08万
处罚内容:撤销当事人机构批准号为CNCA-R-2019-556
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4年12月9日
违法事实:
经查,北京中认纵横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11月22日,2019年8月23日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机构批准号为CNCA-R-2019-556,主营业务是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服务。
当事人的兼职认证审核人员包括付志海(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证书号为“2023-N1QMS-2222706)、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证书号为“2023-N0EMS-1222706”)、王宜运(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证书号为“2022-N1QMS-2257177”、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证书号为“2022-N1EMS-1257177”)、杜亚利(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证书号为“2022-N1QMS-2251557”)、李彤(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证书号为“2021-N1QMS-2242447”、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证书号为“2021-N1EMS-124244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证书号为“2022-N1OHSMS-1242447”)。
当事人开展认证审核方式主要是远程审核,通过“腾讯企点APP”给审核员注册QQ账号,组建申证企业审核QQ群,使用QQ进行远程审核,认证审核材料都是通过QQ传送电子版。当事人存有的认证审核档案均为电子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存在出具虚假认证结论;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未对其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对认证的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证书未暂停使用或未撤销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一)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当事人对陕西鼎喜旺实业有限公司等171家主体实施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及HSE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出具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共计323张。上述171家主体的323张认证证书相应认证审核材料的审核人员签名是付志海、李彤、王宜运3人,但实为当事人安排不具备认证审核资质资格的工作人员冒用上述3人名义开展认证审核,并在认证审核资料上伪造签名。付志海、李彤、王宜运3人均未参与前述171家主体、323张认证证书的认证审核,涉及审核项目共计471项。
具体情况为:
1.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8月7日,当事人安排没有审核员资质的工作人员冒名顶替付志海开展审核工作,共涉及29项审核项目、18个获证企业、18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中初审证书16张,监督审核证书2张
2.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9月20日,当事人安排没有审核员资质的工作人员冒名顶替王宜运开展审核工作,共涉及109项审核项目,36个获证企业,76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中,初审证书33张,监督审核证书43张。
3.2021年7月2日至2022年11月4日,当事人安排没有审核员资质的工作人员冒名顶替李彤开展审核工作,共涉及333项审核项目,117个获证企业,229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中初审证书104张,监督审核证书125张。付志海、王宜运、李彤3人对上述被冒用名义实施认证审核的情况并不知情。
(二)2021年8月至2023年8月,当事人给审核员王宜运、李彤、杜亚利安排了808项审核项目,共涉及354个获证企业,702张证书,其中初审证书120张,监督审核证书582张。但上述审核员仅参与首末次会议视频签到打卡或者首末次会议及签到打卡,审核过程中的审核发言、审核报告材料的编写等实质审核工作都由当事人安排没有审核员资质的工作人员冒用上述审核人员名义,使用王宜运、李彤、杜亚利腾讯企点账号完成。
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11月20日,当事人给王宜运安排了46项审核项目。但王宜运在上述审核中只参加了首末次会议及视频打卡,审核过程中的审核发言、审核报告等实质材料的编写等都由当事人安排没有审核员资质的工作人员冒用王宜运的名义,使用王宜运的腾讯企点账号完成。上述行为共涉及19个获证企业,40张证书,其中初审证书6张,监督审核证书34张。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8月3日,当事人给王宜运安排了274项审核项目。但王宜运在上述审核中只参加了首末次会议视频签到打卡,审核过程中的审核发言、审核报告材料的编写等实质审核工作都由当事人安排没有审核员资质的工作人员冒用王宜运的名义,使用王宜运的腾讯企点账号完成。上述行为共涉及107个获证企业,225张证书,其中初审证书50张,监督审核证书175张。
2.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给李彤安排了368项审核项目。但李彤在上述审核中只参加了首末次会议视频签到打卡,审核过程中的审核发言、审核报告材料的编写等实质审核工作都由当事人安排没有审核员资质的工作人员冒用李彤名义,使用李彤的腾讯企点账号完成。上述行为共涉及123个获证企业,332张证书,其中初审证书44张,监督审核证书229张,再认证证书59张。
3.2021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给杜亚利安排了120项审核项目。杜亚利在上述审核中只参加了首末次会议及签到打卡,审核过程中的审核发言、审核报告材料的编写等实质审核工作都由当事人安排没有审核员资质的工作人员冒用杜亚利名义,使用杜亚利的腾讯企点账号完成。上述行为共涉及105个获证企业,105张证书,其中初审证书20张,监督审核及再认证证书85张。当事人安排其工作人员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违法行为共涉及525个获证企业,1025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中初审证书273张,监督审核证书及再认证证书752张,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总经理某某,实施冒用的工作人员系普通员工,均无认证审核资质资格。
(一)2022年9月14日至2023年7月24日,当事人给审核员付志海安排了91项次远程审核项目,主要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HSE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计划安排的时间由当事人根据申证企业的规模、员工数量等,按其备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和《HSE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审核人日数要求确定。审核计划安排审核日时间均为早8:00到晚17:00或早8:30到晚17:30,每日审核需用时9小时。因付志海系兼职审核员,故导致在工作日时的实际审核时间为每个审核项目审核2至3个小时。当事人大幅减少实际审核时间,不符合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1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以及当事人制定并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4.3.1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程序》(ZR-112)5.8.2.1条款“审核组应当全员完成审核计划的全部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技术专家和实习审核员除外)”的要求。上述违法行为共涉及71家获证企业,71张证书,其中初审证书10张,监督审核证书61张。
(二)在2022年安徽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QMS(含QMS建工)、EMS和OHSMS初次认证审核,2023年宁夏天和耀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QMS(含QMS建工)、EMS和OHSMS再认证审核,2022年万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QMS(含QMS建工)、EMS和OHSMS初次认证审核,2022年延安福春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QMS(含QMS建工)、EMS和OHSMS初次认证审核的二阶段审核工作中,当事人的审核组均未对认证范围涉及的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等施工活动及过程进行审核。当事人的审核行为不符合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5“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3)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以及当事人制定并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5“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远程进行。重点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3)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程序》(ZR-112)5.5.4.7审核范围“第二阶段审核计划应依据第一阶段审核发现制定,应关注标准所有要素的实施情况,二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c)对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的要求。上述违法行为共涉及4家获证企业,12张证书,其中初审证书9张,再认证证书3张。当事人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共涉及75个获证企业,83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中初审证书19张,监督审核证书及再认证证书64张。
(一)因未及时接受当事人监督审核,当事人对陕西庞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99家获证企业涉及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HSE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共计223张证书(初审证书220张,监督审核证书3张)分别予以暂停处理2个月至6个月不等。在上述暂停期满后,上述获证企业仍未接受当事人监督审核,当事人也未及时撤销上述认证证书,不符合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7.3.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7)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当事人制定并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7.3.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7)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规则》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6.3.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北京中认将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7)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环境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以及《HSE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5)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的要求。
(二)当事人于2021年给陕西天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共计22张。截止2024年9月,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2.1“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的规定,以及当事人制定并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规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对于第一次监督审核的最低要求均为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的要求,超过12个月未对陕西天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涉及的22张初审证书进行监督审核,后续也未按要求对上述证书予以暂停或者撤销处理,不符合国家认监委《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2.2“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7.2或7.3条处理”(7.2暂停证书、7.3撤销证书) 的规定,以及当事人制定并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规则》“6.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北京中认将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1)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6.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北京中认将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的要求。当事人未对其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对认证的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证书未暂停使用或撤销,共涉及109个获证企业,245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中初审证书242张,监督审核证书3张。经再查,当事人上述所有认证审核业务均来自延安冠捷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陕西标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华贸博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华贸博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陕西信达捷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五家咨询公司。认证业务费用由延安冠捷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认证咨询公司分批次不定期打入当事人银行基本账户中,当事人收费标准为初审500元/体系(证书),监督审核及再认证300元/体系(证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本案所涉违法行为总计涉及709个获证企业,1353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事人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获违法所得187000元,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获违法所得21900元,未对其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对认证的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证书未暂停使用或未撤销获违法所得121900元,以上总计违法所得330800元。
中正国际认证(深圳)有限公司-ISO体系认证机构
中正国际认证(深圳)有限公司是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包括ISO9001/ISO14001/ISO45001/ISO27001/ISO20000/ISO50001能源认证等第三方认证机构。
中正国际认证(深圳)有限公司是认监委批准的三体系认证机构,主要包括ISO9001/ISO14001/ISO45001/HSE石油行业管理体系认证等的第三方认证审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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